-炮姐,你op被浙江台拿去当bgm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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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御坂16484号:我在湖南台听到过小埋的bgm。。。
  • 爱呱太的御坂美琴:咦,,╭(°A°`)╮其实很正常(ฅ>ω<*ฅ)坂本的也有,而且我的bgm很燃(ฅ>ω<*ฅ)
  • 上条当麻先生:某魔禁经常性被遗忘真是不幸啊[小电视_哭泣]
  • 桜の散る速:审核出了点问题现在恢复了
  • 忒有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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